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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尝试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地皮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号

网站编纂:admin │ 颁布功夫:2017-05-23 

财税[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处所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度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定见》(国办发〔2014〕51号),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系统建设,决定持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赐与房产税和城镇地皮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蕴含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地皮,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地皮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地皮,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买卖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地皮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买卖的场所。农产品蕴含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地皮,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买卖提供服务的房产、地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涯区,以及贸易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买卖提供服务的房产、地皮,不属于本通知划定的优惠领域,应按划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地皮使用税。

  四、切合上述免税前提的企业需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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